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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董森与徐州孙氏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森,徐州孙氏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董森,无业。委托代理人于松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孙氏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铜山区三堡镇刁店。法定代表人孙守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凡健,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森诉被告徐州孙氏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徐州孙氏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董森诉称,2014年9月份,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后在10月2日的工作中被机器轧伤右手,当日即入住徐州仁慈医院治疗。在原告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徐州孙氏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刁店,所以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被告徐州孙氏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住所地是本市徐泉奎山乡淮塔北1#二楼201室,但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市铜山区三堡镇刁店,原告提供劳动的地址也在铜山区三堡镇刁店。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董森以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起诉来院,经查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本辖区,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辖区,本院无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州孙氏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现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