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乔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农民。被告人乔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8月24日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羁押),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至同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乔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镇等地,采用铁钳剪断电缆线的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7起,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10900余元的电缆线约30米。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乔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某某村X号某某浜变压器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局某某供电所的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规格为YJV22-4*240的电缆线4.3米。2、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乔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某某村某某路东侧X号变压器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局某某供电所的价值人民币1385元的规格为YJV22-4*120的电缆线5.4米。3、2014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乔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某某村X号变压器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局某某供电所的价值人民币1110元的规格为YJV22-4*120的电缆线4.3米。4、2014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乔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某某村X号某某河变压器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局某某供电所的价值人民币1653元的规格为YJV22-4*150的电缆线5.1米。5、2014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乔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某某村某某路口边X号变压器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局某某供电所的价值人民币1924元的规格为YJV22-4*240的电缆线3.8米。6、2014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乔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某某港X号变压器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局某某供电所的价值人民币1716元的规格为YJV22-4*240的电缆线3.4米。7、201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乔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某某村(X)某某村小路北侧地里X号变压器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局某某供电所的价值人民币969元的规格为YJV22-4*120的电缆线3.74米。归案后,被告人乔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桂某、沈某、任某、夏某、俞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工程项目结算书、情况说明,丈量记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北厍派出所的作案工具大力钳一把、扳手两把、美工刀一把、蛇皮袋一只,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乔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零九百五十七元,其中人民币七千五百八十八元退赔给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局某某供电所,人民币三千三百六十九元退赔给被害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局某某供电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