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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温州恒创纸业有限公司与冯金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恒创纸业有限公司,冯金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143号原告:温州恒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城街道河屿村。法定代表人:陈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秀成,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丽群,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金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恒创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金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恒创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