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迟美芝与姜付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美芝,姜付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美芝。委托代理人李勇,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付求。上诉人迟美芝因与被上诉人姜付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徐奎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永海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杨海东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迟美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其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迟美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奎浩代理审判员 徐永海审 判 员 杨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