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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漳州市泰亚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山江印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漳州市泰亚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山江印务有限公司,欧天雨,张燕娟,李阿明,杨春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8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4号荣昌花园荣昌广场D-E座D10-14号。负责人何国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明波、王炜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泰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区渡头村武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春龙。被告漳州市山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坑北路60号。法定代表人欧天雨。被告欧天雨,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张燕娟,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阿明,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被告杨春龙,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被告漳州市泰亚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山江印务有限公司、欧天雨、张燕娟、李阿明、杨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漳州市泰亚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山江印务有限公司、欧天雨、张燕娟、李阿明、杨春龙价值2212987.31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漳州市泰亚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山江印务有限公司、欧天雨、张燕娟、李阿明、杨春龙价值人民币2212987.3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志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