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王菊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王菊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王红卫,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被告王菊侠,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卫与被告王菊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卫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卫负担。审判员 王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