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缪菊英与许国达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菊英,许国达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262-3号原告缪菊英。被告许国达。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菊英与被告许国达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菊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菊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原告缪菊英已预交),由原告缪菊英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