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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民初字第0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缪菊英与许国达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菊英,许国达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262-3号原告缪菊英。被告许国达。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菊英与被告许国达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菊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菊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原告缪菊英已预交),由原告缪菊英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