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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邹争光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争光,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尚寺村三组7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争光在山东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归昌支行的存款1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清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