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开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英诉被告纪玉金、刘月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英,纪玉金,刘月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开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福英,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被告纪玉金,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南县。被告刘月祥,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勃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英诉被告纪玉金、刘月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刘月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英撤回对被告刘月祥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圆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