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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开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英诉被告纪玉金、刘月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英,纪玉金,刘月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开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福英,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被告纪玉金,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南县。被告刘月祥,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勃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英诉被告纪玉金、刘月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刘月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英撤回对被告刘月祥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圆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