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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黎武与秦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武,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黎武。被执行人秦阳。申请执行人黎武与被执行人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12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于2014年3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秦阳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号联盟新城3号楼2单元803号房,但本案中无法对该房进行处理。现被执行人秦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执字第1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飞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