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调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