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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