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8号原告吴某甲,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瑶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某甲,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吴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2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在相识不到一个月情况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7月13日生育儿子吴某乙,于2006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10月12日生育大女儿吴某丙,于2008年11月12日生育小女儿吴某丁。被告于2010年中秋节后开始到深圳打工,至今从不回过家。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3年10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虽然法院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继续寻找,耐心等待。但是半年多来,也未见被告回家,也没有电话联系。原、被告分居至今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包括: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原告吴某甲的身份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份(有原件),证明吴某甲及儿子吴某乙、女儿吴某丙、吴某丁的户籍情况。3、《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李某甲于2011年1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4、《民事判决书》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起诉离婚,于2014年1月19日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不作答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依法对被告的父亲李某乙的作了《调查笔录》,证实被告李某甲下落不明至今已有四年的事实。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2年5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3年7月13日生育儿子吴某乙,于2006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10月12日生育大女儿吴某丙,于2008年11月12日生育小女儿吴某丁。被告于2011年12月份起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4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儿子吴某乙、大女儿吴某丙、小女儿吴某丁归原告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结婚,草率结婚,虽然共同生活近10年并生育三个子女,因婚后缺乏沟通,感情较差。被告于2011年12月份在外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但被告至今仍杳无音讯。据此,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吴某乙、大女儿吴某丙、小女儿吴某丁由原告吴某甲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辉人民陪审员 王仕秋人民陪审员 龙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华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