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廖文菁与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菁,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廖文菁。被执行人戴涛。申请执行人廖文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秀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戴涛已支付执行款23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350元,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