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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韩某某,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冬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