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所雷与马洪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所雷,马洪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周所雷,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县。被告马洪宾,地址: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周所雷与被告马洪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洪宾所有的苏×××××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