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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4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xx与葛xx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4216号原告潘XX,女,1949年7月22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望君疃村农民。被告葛XX,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无职业。原告潘XX诉被告葛XX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明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淑香,被告葛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XX诉称:2014年12月28日晚,原告在家中收到机主135XXXX****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葛XX发的短信,内容是:我杀了你呀的心都有狗操的。被告用这种卑鄙下流的手段威胁恐吓谩骂一个无辜老人,严重侵害了我的人格,并给我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现在的精神非常压抑、惊恐、不安,心里憋屈痛苦,只能去医院就诊,不知道以后还会发生什么,我已经向梨园派出所报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葛XX辩称:原告不是业委会委员,行为严重干涉业委会政策工作,导致业委会委员集体辞职,当场辱骂业委会主任,委员开会无法开展,在委员当中进行挑唆。2014年9月15日晚上,业委会展开委员会议,讨论与新物业签订合同事情,当时签订合同时候,潘XX骂我,跟我要钱,我们就吵起来了,从那天开始挑唆郭XX,让他跟我要业委会公章,重新选业委会主任,8年来费用一直是我出的,找律师、复印费用等共几万元,一直是我自己承担的,我说跟我要公章可以,把钱给我,我就给公章,我这里有发票,把钱给我就行。9月18日门口贴了一个声明,业委会与新物业合同无效,潘XX起草的,连代成贴的,连代成已经承认了,新物业进小区为了改善小区,业主对原物业需求不断升级,供暖和天然气都解决了,我们是因为业委会的事情产生的矛盾,别的矛盾都没有。经审理查明:潘XX与葛XX原同住一小区,且两人的关系较好。2014年12月28日18时42分左右,潘XX收到葛XX使用的手机(号码:135XXXX****)发来的短信,内容为:我杀了你呀的心都有狗操的。庭审中,潘XX表示双方并无矛盾,不知被告为何发短信对其进行辱骂。葛XX表示双方因为业委会的事情产生矛盾,并认可短信的确是她发给葛XX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短信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本案中,葛XX向潘XX发送辱骂性质短信的行为实属不妥,但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潘XX主张其生病的事实与葛XX的行为并不存在必然上的因果关系,故潘XX要求葛XX支付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葛XX发送的短信并没有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并没有导致潘XX的社会名誉降低,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潘XX主张精神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葛XX发送的短信内容粗俗,该行为有悖社会公德,确属不当,故法院对其作法给予批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潘X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明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