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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司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李某甲,次女李某乙。由于脾气、性格不合,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我和原告2004年相识的,我们共同生活了十年,我对原告婚前的孩子和原告父母和亲戚一直都很照顾。那次打了她一个耳光是因为我早上回去她没在家住。我年龄大了,孩子也无法抚养,我也没有地方住,还有很多外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赤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赤城县赤城镇兴仁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王某和李某于2008年一直居住在兴仁堡村;赤城县人民法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5日曾在赤城县县医院就诊。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儿子郭某(××××年××月××日出生)。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有时生气吵架,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因为生活琐事有时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自己的婚姻及家庭,加强沟通和理解,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一定能够改善。为了挽救一个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王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孙秀荣审判员 郭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