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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朝根与重庆凯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根,重庆凯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王朝根,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李恩斌,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凯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荫村古坟堡,组织机构代码70933776-X。法定代表人王南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洪,重庆市北碚区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根诉被告重庆凯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朝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朝根申请撤回对重庆凯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根撤回对重庆凯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朝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阙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