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某诉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徐某,男,27岁。被告:薛某,女,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