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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某诉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徐某,男,27岁。被告:薛某,女,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