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赵如泉与李彦博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如泉,李彦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如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照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凯,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如泉因与被上诉人李彦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赵如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如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如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