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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志荣与被告陈佰祥、闫志国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荣,陈佰祥,闫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马志荣,男。被告陈佰祥,男。被告闫志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顾璟玥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