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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潘险峰与薛志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险峰,薛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潘险峰。被执行人:薛志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险峰诉被执行人薛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险峰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销对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