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潘险峰与薛志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险峰,薛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潘险峰。被执行人:薛志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险峰诉被执行人薛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险峰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销对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