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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华停与被告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停,刘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赵华停,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保,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停与被告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停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华停负担。审判员  陈荣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