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华停与被告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停,刘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赵华停,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保,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停与被告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停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华停负担。审判员 陈荣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