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支行与陈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支行,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和平路12号。代表人彭琨,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63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万源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某某自2011年3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息1000元至下欠本金及利息还清时止),现被执行人陈某某仍未履行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账户:******************)的存款扣划1000元至中国建设银行万源市支行的账户5100175663605150774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