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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楚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黄某,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朱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某,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楚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304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