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崔某某楼同居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被执行人崔某某。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崔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查明崔某某名下有雪佛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一辆,冀F×××××。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