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左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426号原告左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