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树国、孔艳兵、郝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刘树国,孔艳兵,郝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占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国。被告:孔艳兵。被告:郝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树国、孔艳兵、郝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0.00元,减半收取755.00元,由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