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小燕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小燕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再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峥嵘,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楚威,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小燕,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姜曙光,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小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98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峥嵘、温楚威,黄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曙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小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胡某签订的外墙清洗工程分包《合同》及《清洗外墙合同补偿协议书》,主张其将外墙清洗工程分包给案外人胡某,黄小燕为胡某所雇佣,黄小燕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黄小燕对上述工程分包《合同》及《清洗外墙合同补偿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其与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小燕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执一词,故本案应追加上述工程分包《合同》及《清洗外墙合同补偿协议书》签约一方胡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以查明双方争议事实。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故原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应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申请人深圳粤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绿叶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乐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