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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开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侯小春与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春,纪福应,戴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侯小春。委托代理人黄永峰,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福应。被告戴美宏。原告侯小春与被告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冒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小春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永峰、被告戴美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福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小春诉称:2012年10月13日被告纪福应向原告借款73000元,并约定于2012年10月30日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戴美宏辩称:其与被告纪福应已于2013年2月17日离婚,该笔债务要等纪福应本人偿还。原告借钱给被告纪福应是诈骗案件,被告纪福应没有拿回家一分钱。被告纪福应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被告纪福应以急需资金发放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侯小春及案外人孟辉分别借款7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孟辉柒万叁仟元(¥73000.00)元侯小春柒万叁仟元(¥73000.00)元本钱急用于邓元小区人工工资本钱于2012.10.30日还柒万叁仟元(¥73000.00)元于2012.11.30日还柒万叁仟元(¥73000.00)元借条款人:纪福应2012.10.13”。因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遂于2014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两被告于2002年5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17日登记离婚。审理中,被告戴美宏提供说明一份,以证明侯小春介绍其他人让被告纪福应去借。因被告纪福应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当庭保证所作陈述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以上事实,有原告侯小春、被告戴美宏的当庭陈述、借条、结婚申请书、离婚证复印件、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原告侯小春借款给被告纪福应,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纪福应因未及时偿还借款73000元,导致讼争,应承担责任。被告纪福应、戴美宏于2002年5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2月17日离婚,本案所涉借款发生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3日,发生在被告纪福应、戴美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戴美宏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债务为被告纪福应的个人债务或者借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故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纪福应、戴美宏共同偿还。关于被告戴美宏所辩称本案借款系诈骗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纪福应向原告侯小春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确定。被告戴美宏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确系诈骗行为,故对被告戴美宏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纪福应在本院送达应诉手续后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综合判断认定本案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福应、戴美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侯小春借款7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纪福应、戴美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冒 丽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谢小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