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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姚远照、梅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姚远照,梅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望月路328号铂金商务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68412016-8。负责人:姚顺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卫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远照。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梅进。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远照、梅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卫国,被上诉人姚远照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继,原审被告梅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姚远照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诉讼费用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人民币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振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建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