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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53号申请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塘下大道。法定代表人郑世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华锋、王晓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建圣。申请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建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建圣名下的坐落于××予以保全。申请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建圣名下的坐落于××,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申请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