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唐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唐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张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7月8日婚生一子唐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因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中华路建东小区14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张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198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7月8日婚生一子唐昊。近几年因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本院应被告张某某申请,于2015年3月27日查封原告唐某某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东小区14号楼2单元1层2号(房权证齐字第S2006054**号)房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居委会证明信作为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一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双方存在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今后双方遇到问题时,应加强沟通、协调处理、相互包容、相互体谅。故对原告唐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千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