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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均与王进宝、罗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进宝,罗小华,陈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宝。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华。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颖,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均。委托代理人陈树宁,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兵,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进宝、罗小华因与被上诉人陈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王进宝、罗小华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