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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巧兰与黄福友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巧兰,黄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吴巧兰,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光泽县。被申请人黄福友,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人吴巧兰与被申请人黄福友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巧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福友在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的股份及相应利润。申请人吴巧兰以其配偶傅志明(曾用名付志明)名下坐落于光泽县217路的房屋(房产证号:光房证字第025**号)及其在中国银行光泽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福友在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股份及相应利润;二、查封付志明名下坐落于光泽县217路房屋(房产证号:光房证字第025**号);三、冻结申请人吴巧兰在中国银行光泽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