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丹东市华亚装饰处与辽宁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华亚装饰处,辽宁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华亚装饰处。法定代表人牟同太,该处经理。被执行人辽宁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辽宁鸿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二民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辽宁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辽宁鸿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鸿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辽宁鸿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债务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丹执恢字第2号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广林执行员 于海涛执行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