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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罗邦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769号原告陈某,男,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罗某,男,生于1962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罗邦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