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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胡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码:×××252X。委托代理人金会振,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林,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130。委托代理人沈自华,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苏倩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