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胡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码:×××252X。委托代理人金会振,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林,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130。委托代理人沈自华,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苏倩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