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军与张宗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张宗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宋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8日,现住奇台县。被告:张宗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4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诉被告张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军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军撤回对被告张宗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宋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郭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