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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郑国杨与舟山市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三十七度二酒店、舟山市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杨,舟山市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三十七度二酒店,舟山市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325号原告郑国杨(舟山市新城国杨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琦,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三十七度二酒店,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和津广场二区157号。负责人章海燕。被告舟山市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1908室。法定代表人章海燕。原告郑国杨(舟山市新城国杨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舟山市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三十七度二酒店、被告舟山市富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杨(舟山市新城国杨建材经营部)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杨(舟山市新城国杨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杨(舟山市新城国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郑国杨(舟山市新城国杨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梅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