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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春连与柳江县土博镇水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春连,柳江县土博镇水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覃春连。被执行人柳江县土博镇水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江县土博镇水源村。负责人韦文强,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覃春连申请执行柳江县土博镇水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江县土博镇水源村民委员会的收入主要是上级拔付专款、村办企业收入、群众集资等,上级拔付专款依法不得扣划,被执行人的村办林场已承担给他人,并一次性收取了12年的租金,而群众集资目前较为困难。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