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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奕芹、曹达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奕芹,曹达恩,曹奕兴,刘湖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21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东路1号401房。法定代表人:高志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艳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小英,该公司职员。被告:曹奕芹,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曹达恩,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曹奕兴,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刘湖兰,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奕芹、曹达恩、曹奕兴、刘湖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曹奕芹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2779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杰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