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春生、刘诗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春生,刘诗彬,宋征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健,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石春生,农民。被告:刘诗彬,农民。被告:宋征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春生、刘诗彬、宋征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怀义审 判 员 李治国人民陪审员 付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