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执行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朱克峰与林明胜、吕炳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峰,林明胜,吕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朱克峰,男,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明胜,男,汉族,干部,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吕炳贵,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朱克峰与被执行人林明胜、吕炳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明胜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被执行人吕炳贵的工资收入1000元,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