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祥、刘真平与被告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祥,刘真平,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王永祥。原告刘真平。被告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祥、刘真平与被告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祥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秦林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东市公安局南侧-1号(产权证号:Z0076**)房产一处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秦林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东市公安局南侧-1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Z0076**),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曹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