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72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赤文肖,人民陪审员翟根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私自出走,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13年10月私自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及时沟通,相互理解,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家园。原告应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给彼此一次和好的机会,不应草率离婚,故驳回其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赤文肖人民陪审员 翟根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