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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南栋18F。法定代表人冯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苏(特别授权),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宏忠,怀通高速公路三十四合同段项目经理。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新建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付亚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湛琪(特别授权),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反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69800元,减半收取134900元,由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800元,减半收取75900元,由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淑莉审 判 员  曾美英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