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木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木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林木铨,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申请宣告股票失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判决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0296的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州市南台城市信用合作社)股票(股东:林木铨;持有股数:肆股;每股金额:人民币叁佰元,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元)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林木铨有权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捷审判员 郑玉玲审判员 薛文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