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艳与张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张桂琴,张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琴,女,1963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佳媛,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国,男,1977年5月4日出生。上诉人李艳因与被上诉人张桂琴、张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商)初字第1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法官刘杨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李艳、张新国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张新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李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