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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催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孙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余催字第65号申请人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原名称为杜邦华佳化工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申请人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0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中国民生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5000532316433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杜邦华佳化工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成飞审 判 员  邵银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芸芸 来自